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昶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昶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查受刑人曾昶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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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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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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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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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12月28日至105年1 │ 105年4月11日 │
│ │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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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18400號 │35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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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961號 │ 106年度訴字第17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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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6年8月10日 │ 106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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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961號 │ 106年度訴字第17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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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6年9月13日 │ 107年1月2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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