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661號
TCDM,107,聲,661,2018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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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博仁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蘇博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博仁前犯搶奪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月3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96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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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