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甲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28 號、107 年度執字第839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甲潢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甲潢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 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 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 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王甲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附表所 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 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本 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王甲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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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 │ 2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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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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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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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6年5月31日上午│106 年5 月23日16│ │
│ │8時許 │時10分許回溯96小│ │
│ │ │時內之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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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6 年度毒│檢察署106 年度毒│ │
│ │偵字第2780號 │偵字第253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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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後├────┼────────┼────────┼────────┤
│事實│ 案 號 │106 年度易字第29│106 年度易字第34│ │
│審 │ │07號 │5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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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6年9月28日 │106年10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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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定├────┼────────┼────────┼────────┤
│判決│ 案 號 │106 年度易字第29│106 年度易字第34│ │
│ │ │07號 │5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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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106年10月30日 │106年11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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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
│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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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臺中地檢署106 年│臺中地檢署107 年│ │
│ │度執字第18782號 │執字第83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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