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秋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6年度偵字第3083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以
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秋鎮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麥卡倫純麥威士忌」貳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一(一)之第6列所載「KSU-726」應更正為「 K8U-726」、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4之證據名稱5所載「K BU-726」應更正為「K8U-726」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犯如 起訴書所載之2次竊盜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現已47歲之成年人,竟 不思尋求正當職業謀生,以滿足其各方面物質慾望,卻竊取 他人財物,實不尊重他人財產權,漠視國家法秩序規範,應 予相當責難;又徵之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並考量其犯 罪手段尚屬平和、竊取之財物價值非鉅,兼衡其國中肄業之 智識程度、自述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生活狀況(參被告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犯後 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及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被告竊得麥卡倫純麥威士忌共2瓶(價值各為新臺幣1650元 ),為其犯罪所得之財物,並未扣案,且已經其飲用殆盡, 業據被告坦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 均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 同法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 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本簡易判決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
,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所管轄第二審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澄股
106年度偵字第30832號
106年度偵字第30834號
被 告 黃秋鎮 男 47歲(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 段000巷0
○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秋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基於竊盜之犯意,為下列 犯行:
一、於民國106 年8 月5 日中午12時18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0號「7-11便利商店」精明門市(下稱「7-11精明門市」 ),趁店內員工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價值新臺幣16 50元之麥卡倫純麥威士忌1 瓶,得手後,將之藏入背包內, 嗣至櫃臺結帳時,並未將之取出結帳,隨即騎乘已改懸掛00 0-HFB 號牌照之KSU-726 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涉嫌竊取00 0-HFB 號普通重型機車牌照部分之犯行,業經本檢察官以10 6 年度偵字第22720 、24325 號提起公訴)。嗣該店店長李 杉盤點時,發覺商品遭竊,查看監視器後據以報警處理,而 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黃秋鎮又於106 年8 月7 日下午4 時22分許,在臺中市○○ 區○○○路000 ○0 號「7-11便利商店」惠宇門市(下稱「 7-11惠宇門市」),復以上開手法,竊取麥卡倫純麥威士忌
1 瓶後,亦未結帳即騎乘上開機車離去。嗣該店負責人陳憶 薇盤點時,發覺商品遭竊,查看監視器後據以報警處理,而 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陳憶薇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案號 │
├──┼─────────┼───────────────┼────┤
│ 1 │被告黃秋鎮於警詢之│被告坦承其所犯犯罪事實欄一一、│106 年度│
│ │自白 │二之犯罪事實。 │偵字第 │
│ │ │ │30832 、│
│ │ │ │30834 號│
├──┼─────────┼───────────────┼────┤
│ 2 │被害人即「7-11精明│證明「7-11精明門市」遭被告竊取│106 年度│
│ │門市」店長李杉於警│麥卡倫純麥士忌酒1 瓶之事實 │偵字第 │
│ │詢之指述 │ │30832 號│
├──┼─────────┼───────────────┼────┤
│ 3 │被害人即「7-11惠宇│證明「7-11惠宇門市」遭被告竊取│106 年度│
│ │門市」負責人陳憶薇│麥卡倫純麥士忌酒1 瓶之事實 │偵字第 │
│ │於警詢之指述 │ │30834 號│
├──┼─────────┼───────────────┼────┤
│ 4 │1.第六分局西屯派出│佐證被告所犯如犯罪事實欄一一之│106 年度│
│ │ 所警員職務報告 │犯罪事實。 │偵字第 │
│ │2.翻拍自「7-11精明│ │30832 號│
│ │ 門市」店內監視器│ │ │
│ │ 影像照片8 張 │ │ │
│ │3.被告竊取之麥卡倫│ │ │
│ │ 純麥威士忌酒照片│ │ │
│ │ 2張 │ │ │
│ │4.牌照號碼236- HFB│ │ │
│ │ (MNR-2637)號普 │ │ │
│ │ 通重型機車之車輛│ │ │
│ │ 詳細資料表 │ │ │
│ │5.牌照號碼KBU-726 │ │ │
│ │ 號普通重型機車之│ │ │
│ │ 車輛詳細資料表 │ │ │
├──┼─────────┼───────────────┼────┤
│ 5 │1.第六分局市政派出│佐證被告所犯犯罪事實欄一二之犯│106 年度│
│ │ 所警員職務報告 │罪事實。 │偵字第 │
│ │2.翻拍自「7-11惠宇│ │30384 號│
│ │ 門市」店內監視器│ │ │
│ │ 及路口監視器影像│ │ │
│ │ 照片7 張 │ │ │
│ │3.被告竊取之麥卡倫│ │ │
│ │ 純麥威士忌酒照片│ │ │
│ │ 1 張 │ │ │
│ │4.牌照號碼236-HFB │ │ │
│ │ 號普通重型機車之│ │ │
│ │ 之失車- 案件基本│ │ │
│ │ 資料詳細畫面報表│ │ │
└──┴─────────┴───────────────┴────┘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一、二之所為,均係犯刑法320 條第 1 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2 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 為互異,為數罪,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在上開便利商店所 竊得之麥卡倫純麥威士忌2 瓶,業經其飲用殆盡,未發還被 害人,且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 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林忠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文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