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惠萍
上列被告因頂替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14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惠萍犯頂替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於案發當天即坦承不諱,態度尚佳,前無犯罪紀 錄(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品行良好,係為掩 飾其男友陳震偉沒有駕駛執照之動機,所為誤導檢警單位偵 辦案件之方向,浪費寶貴有限之司法調查資源,並可能使車 禍被害人錯失向真正行為人及時求償之時機,高中畢業之教 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參偵卷第15頁筆錄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 4條第2項、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秋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64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即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下罰金。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