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670號
TCDM,106,附民,670,2018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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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670號
原   告 張祐慈
被   告 張乾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067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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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