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2862號
TCDM,106,訴,2862,2018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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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炯曄
選任辯護人 陳昭宜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炯曄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李炯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6 年11月3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 年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陳航代
法 官 蔡家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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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