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2819號
TCDM,106,訴,2819,2018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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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彥廷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江政峰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彥廷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呂彥廷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6年11月27日起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後於107年1月31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雖因本案審理程序已終結,認已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然關於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陳航代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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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