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3805號
TCDM,106,易,3805,201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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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38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正新
選任辯護人 丁威中律師
      蘇文俊律師
被   告 許婕琳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洪主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張正新為被告即告訴人許婕琳 之前男友。兩人於民國106年4月17日晚間約會後留宿在被告 即告訴人張正新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號20樓之17之 居處,被告即告訴人許婕琳因故對被告即告訴人張正新心生 不滿,與被告即告訴人張正新發生口角,竟基於損壞器物之 犯意,持被告即告訴人張正新所有之平板電腦砸向其所有之 SHARP廠牌電視,致該電視螢幕破損不堪使用,被告即告訴 人張正新見狀心生憤懣,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被告 即告訴人許婕琳,被告即告訴人許婕琳亦基於傷害之犯意, 與被告即告訴人張正新發生拉扯互抓,被告即告訴人張正新 並抓被告即告訴人許婕琳之頭部撞牆、撞地板,致被告即告 訴人許婕琳受有頭部挫傷、頸部挫傷、胸部挫傷、右手腕擦 傷、左手瘀青等傷害,被告即告訴人張正新則受有手臂擦挫 傷等傷害,因認被告張正新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嫌;被告許婕琳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損壞器物罪嫌 、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張正新告訴被告許婕琳損壞器物、傷害; 告訴人許婕琳告訴被告張正新傷害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公訴人認被告許婕琳係犯 刑法第354條之損壞器物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被告張正新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 357條、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張 正新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許婕琳之前開告訴



;及告訴人許婕琳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張正 新之前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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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