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6年度,496號
TCDM,106,交訴,496,2018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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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訴字第4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永杰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
第17435 號)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永杰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本案被告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 其合意內容如判決主文所示。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 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 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 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1 款、第 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185 條之4 、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訊問 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 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 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 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以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 ,以宣告緩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本案經檢察官蕭如娟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宏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7435號
被 告 黃永杰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村路000巷00弄0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永杰於民國106年5月21日晚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自 用小客車,欲駛出臺中市豐原區向陽路與豐東路口旁之葫蘆 蹲夜市停車場,於倒車時,其左後車尾先不慎擦撞徐啟傑停 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左後車尾後,於同 日19時7分許,自該停車場駛出向陽路時,原應注意停車場 出入口有無人車,且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 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 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 注意及此,適有該停車場管理員張國鑫在該出入口指揮交通 ,黃永杰上開小客車左前車頭因而撞擊張國鑫之右腳踝,致 張國鑫當場倒地,受有右側手部擦傷、右側足部挫傷之傷害 (過失傷害業據撤回告訴,另為不起訴處分)。詎黃永杰於 肇事後,見張國鑫仍倒在地上,已明知致人受傷,竟未報警 及採取適當救護措施,反基於逃逸之犯意,未下車察看,逕 行驅車離開現場。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循線查獲。二、案經張國鑫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黃永杰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
├──┼─────────┼──────────────┤
│ 2 │告訴人張國鑫於警詢│全部犯罪事實。 │
│ │、偵訊時之具結指證│ │
├──┼─────────┼──────────────┤
│ 3 │證人徐啟傑於警詢時│徐啟傑上開小客車停在該停車場│
│ │之證述 │,遭被告擦撞左後車尾,被告旋│




│ │ │即逃逸。 │
├──┼─────────┼──────────────┤
│ 4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告訴人受有右側手部擦傷、右側│
│ │診斷證明書 │足部挫傷之傷害。 │
├──┼─────────┼──────────────┤
│ 5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現場及車損情形。 │
│ │原分局道路交通事故│ │
│ │現場圖、調查報告表│ │
│ │一二、現場照片、車│ │
│ │損照片 │ │
├──┼─────────┼──────────────┤
│ 6 │警員職務報告 │上開車輛逃逸及查獲過程。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檢 察 官 蕭如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永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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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