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20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HIAN YEE ZHUN(馬來西亞籍,中文姓名:田憶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3001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又法院諭知不 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同法第307 條亦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許智傑告訴被告THIAN YEE ZHUN(馬來西 亞籍,中文姓名:田憶君)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 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業已於民國 106 年12月20日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和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 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又刑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起訴 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者,以科刑或免刑判決為限,諭知被告無 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自無變更法條之可言。本件被告經 檢察官以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 惟依卷附相關事證,被告應係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6條第1 項、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 駛執照駕車,行駛人行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過失傷 害人罪嫌,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為不受理判決,自無庸變更 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