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178號
TCDM,105,訴,178,2018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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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琪諺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被   告 林政鋒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21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主文欄第4行、第12行「77至81之物」應更正為「78至81之物」。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足參。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被告鄭琪諺林政鋒就如附表 依編號1 所犯之罪,於附表一編號1 「主文」欄諭知扣案如 附表二編號77之物予以沒收,惟依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6頁 「扣案物沒收與否之判斷」㈠所載,原判決理由中已詳載依 該案被告之供述而無從宣告沒收,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 表一編號1 「主文」欄第4 行、第12行記載「77至81之物」 ,觀諸全案判決,為顯然之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 判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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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