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智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國華
被 告 林士儀
被 告 江崇文
被 告 陳炳麟
被 告 陳鑫傑
選任辯護人 張竫楡律師
選任辯護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蔣志陽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律師
被 告 洪天志
前列楊國華、林士儀、江崇文、陳炳麟、洪天志共同
選任辯護人 蕭慶鈴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
度偵續字第352號、103年度偵字第28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5 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 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 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江宗祐
法 官 黃 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譚鈺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