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8號
PHDV,107,司促,188,2018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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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8號
債 權 人 紀宗正
代 理 人 劉昱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伍榮強劉玉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亦有明定。蓋以督促程序旨在使債權人能簡 易迅速取得執行名義,惟此對不在法院轄區住居之債務人甚 為不利,故法律乃明定其為專屬管轄,用以保護債務人之利 益,所以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對不在其轄區住居之債務人的支 付命令聲請。
二、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伍榮強劉玉英發支付命 令,聲請狀係記載債務人伍榮強之住所為澎湖縣○○市○○ 街00巷0號之4,而債務人劉玉英之住所為新北市○○區○○ 街000號2樓。惟查債務人伍榮強之現在戶籍住所為新北市○ ○區○○街000巷0號11樓之1,而債務人劉玉英之現在戶籍 住所為新竹縣○○鄉○○村○○00號,此有其個人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足稽。債務人二人之住所,既皆非在本院轄區, 則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是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之發支付命 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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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