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事件之行政執行事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7年度,8號
CTDA,107,簡,8,2018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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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8號
原   告 陳梁秀琴
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二、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並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6 條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
  之。經查,原告具狀向本院表明不服107 年度罰執字第0002
  5575號裁決處分,然原告於訴狀上未載明本件被告機關、起
  訴之聲明,程式上自有欠缺,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上開期
  間內,以書狀補正被告機關(即應以作成107 年度罰執字第
  00025575號裁決處分之機關為被告,並記載其代表人之姓名
  )、起訴之聲明(即表明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如係提起撤
  銷訴訟,可載明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等事項,暨
  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到院。
三、另當事人提起撤銷訴訟,應先經合法訴願程序為前提,此觀
  行政訴訟法第4 條之規定甚明。若未經合法訴願程式,遽行
  提起行政訴訟,則屬不備起訴要件,應依同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以裁定駁回之。本件原告未出具訴願決定書
  ,亦未於起訴狀內載明訴願決定書之文號,茲限原告於上開
  期間內,提出訴願決定書之影本或向本院陳報訴願決定書之
  文號以供查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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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