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5號
CTDV,107,補,95,2018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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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游慧娟
被   告 蘇俞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即本
院107年度司執字第6239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本金金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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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