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游慧娟
被 告 蘇俞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即本
院107年度司執字第6239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本金金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