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李燿州
被 告 李仙做
孫李玉蓮
李寶珠
李盡
李進雄
李林免
李進興
李琴英
李順源
李順成
李順富
李秀慧
李秀貞
李銘瑞
李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
號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4,360 元
(計算式:土地總面積473.52㎡×土地公告現值11,0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1/2 =2,604,3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3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