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7號
CTDV,107,補,77,2018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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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李燿州
被   告 李仙做
      孫李玉蓮
      李寶珠
      李盡
      李進雄
      李林免
      李進興
      李琴英
      李順源
      李順成
      李順富
      李秀慧
      李秀貞
      李銘瑞
      李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
號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4,360 元
(計算式:土地總面積473.52㎡×土地公告現值11,0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1/2 =2,604,3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3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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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