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桐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美
原 告 添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泰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
潘欣愉律師
原告與被告林昭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67,53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3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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