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3號
CTDV,107,補,73,20180213,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桐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美
原   告 添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泰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
      潘欣愉律師
原告與被告林昭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67,53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3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1/1頁


參考資料
添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桐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