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03號
CTDV,107,補,103,2018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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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告 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   告 魏順粒
被   告 魏平尚
被   告 魏太平
被   告 魏太寶
被   告 魏太發
被   告 魏同連
被   告 魏平輝
被   告 魏世明
被   告 魏書田
被   告 魏神護
被   告 蔡金珠
被   告 黃貴美
被   告 魏彬芳
被   告 魏仁傑
被   告 魏勝惠
被   告 魏勝育
被   告 魏誌良
被   告 魏豪伸
被   告 魏新安
被   告 魏峻雄
被   告 魏清雲
被   告 林河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7,545元【計算式
:土地面積3,593.03㎡×公告土地現值16,658元/㎡×原告權利
範圍1/60=997,54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9,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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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