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17號
CTDV,107,司聲,17,2018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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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李東法
相 對 人 齊憲明
相 對 人 齊饒珍德
相 對 人 齊榮華
相 對 人 齊台生
相 對 人 齊榮梅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齊饒珍德齊榮華齊台生齊榮梅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05 年度 橋簡字第204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及被 告即相對人齊饒珍德齊榮華齊台生齊榮梅各負擔五分 之一。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訴訟程序中支出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4,080 元,相對人未支出訴訟費用,是訴訟費用4, 080 元元由聲請人及相對人齊饒珍德齊榮華齊台生、齊 榮梅各負擔五分之一即816 元【計算式:4,080 ×1/5=816 】。從而,相對人齊饒珍德齊榮華齊台生齊榮梅各應 給付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816 元,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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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