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5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世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葛○○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相對人為何人?
二、依個人貸款總約定書第三條約定,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
催告借款人之證明文件(須附回執正、反面)。
三、請提出坐落高雄巿橋頭區仕興段43地號土地及其上524 建號
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四、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及第三人高震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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