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42號
CTDV,107,司拍,42,2018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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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劉永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許秀英新興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陳鴻政
、陳清來、賴金秋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陳許秀英、陳政
  議、劉添發之證明文件(含回執)。
二、請提出坐落高雄巿大樹區溪埔段154-64、154-347、154-356
  、154-387、154-482、154-557、154-558地號土地之最新第
  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
  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相對人陳許秀英陳鴻政、陳清來、賴金秋,債務人陳政議
  、劉添發陳慶華(原名:陳清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新興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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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興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