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劉永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許秀英、新興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陳鴻政
、陳清來、賴金秋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陳許秀英、陳政
議、劉添發之證明文件(含回執)。
二、請提出坐落高雄巿大樹區溪埔段154-64、154-347、154-356
、154-387、154-482、154-557、154-558地號土地之最新第
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
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相對人陳許秀英、陳鴻政、陳清來、賴金秋,債務人陳政議
、劉添發、陳慶華(原名:陳清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新興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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