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1號聲 請 人 李苡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石月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須含回執正、反面)。二、相對人石月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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