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41號
CTDV,107,司拍,41,2018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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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李苡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石月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須含回執正、反面)
二、相對人石月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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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