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48號
CTDV,107,司催,48,2018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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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旺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揚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附表所載之發票人為「王國揚」,與掛失止付通
  知書所載之「旺皇企業有限公司王國揚」並不一致,請具狀
  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台端聲請狀附表所載之支票付款銀行「旺皇企業有限公司
  與,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高區農信用部( 新庄) 並不一
  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三、台端聲請狀所載之①支票號碼FA3437537 號之金額為「壹仟
  陸佰壹拾伍元」,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壹仟陸佰貳
  拾伍元」並不一致;②支票號碼FA3437548號之發票日為107
  年1月5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發票日「107年1月
  15日」並不一致;③支票號碼FA3437567號之金額為「伍萬
  捌仟捌佰貳拾元」,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金額「伍萬
  捌仟貳佰貳元」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
四、承上一、二、三,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
  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五、台端提出之票據號碼FA3437565 號,發票日107 年3 月15日
  ,金額新台幣48,563元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銀行簽章欄
  漏未簽章,請提出經經辦人員簽章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正本。
六、請確認票據號碼FA3437542 號,發票日民國107 年1 月15日
  ,金額新台幣37,570元之受款人為何人(掛失止付通知書記
  載不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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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