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旺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揚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附表所載之發票人為「王國揚」,與掛失止付通
知書所載之「旺皇企業有限公司王國揚」並不一致,請具狀
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台端聲請狀附表所載之支票付款銀行「旺皇企業有限公司」
與,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高區農信用部( 新庄) 並不一
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三、台端聲請狀所載之①支票號碼FA3437537 號之金額為「壹仟
陸佰壹拾伍元」,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壹仟陸佰貳
拾伍元」並不一致;②支票號碼FA3437548號之發票日為107
年1月5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發票日「107年1月
15日」並不一致;③支票號碼FA3437567號之金額為「伍萬
捌仟捌佰貳拾元」,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金額「伍萬
捌仟貳佰貳元」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
四、承上一、二、三,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
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五、台端提出之票據號碼FA3437565 號,發票日107 年3 月15日
,金額新台幣48,563元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銀行簽章欄
漏未簽章,請提出經經辦人員簽章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正本。
六、請確認票據號碼FA3437542 號,發票日民國107 年1 月15日
,金額新台幣37,570元之受款人為何人(掛失止付通知書記
載不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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