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69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六龜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徐添春
代 理 人 陳柏叡
債 務 人 潘文長
債 務 人 潘莉娟
一、債務人潘文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壹佰貳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四
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暨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
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潘文長之財產
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潘莉娟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