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95號
債 權 人 黃志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守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何?如利息起算日非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應併釋明其依據。
二、請提出系爭3紙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到院。
三、請釋明請求年息20%計算之依據。(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
四、債務人張守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