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48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張晟中
債 務 人 商瑞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壹萬零玖佰捌拾
壹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捌萬壹仟陸佰貳拾參元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㈡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玖仟參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