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94號
CTDV,107,司促,2094,2018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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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9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汶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債權原始申請借款資料(有債務人簽名之借款證
  明文件)。
二、債務人張汶心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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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