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73號債 權 人 台灣英文雜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男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旻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依訂購單所載,債權人係向陳氏圖書有限公司訂購商品,則 貴公司請求之依據為何?二、如貴公司即陳氏圖書有限公司,則請求之債權業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八十九年度促第五九九○七號支付命令在案,則貴公 司再請求之依據為何?三、債務人梁旻瑜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四、台灣英文雜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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