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14號
債 權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文孝
代 理 人 邱香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秋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鼎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讓與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之債
權讓與證明書、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讓與第一金融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讓與證明書。
二、請確認利息起迄日為何?
三、依貴公司提出之債權憑證所載,債權㈠部分係由三個債權組
成,且業已部分清償,則貴公司仍請求新臺幣100 萬元及依
原執行名義所載計算利息、違約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債權
憑證債權㈠所載債權契約暨抵充約款。
四、債務人黃秋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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