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88號
CTDV,107,司促,1988,2018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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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8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姵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人所檢附之債權證明文件,其申請人為徐陳思樺,倘有更名
應補正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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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