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76號
債 權 人 鄭丁元
債 務 人 王桂香
債 務 人 黃飛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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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8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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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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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6年12月1日 │100,000元 │106年12月1日 │2224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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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7年1月1日 │100,000元 │107年1月2日 │2224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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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7年2月1日 │100,000元 │107年2月1日 │2224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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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