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41號
CTDV,107,司促,1741,2018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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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41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金麗娟金朝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分期付款申請書所載,每期應繳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194元,已含本金攤還、利息、手續費,則本件分
  期付款總額為62,328元(計算式:24期×5,194元=62,328
  元),債務人已清償50,776元(如債權請求沖帳計算表),
  尚餘11,462元,而貴公司請求逾此部分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及貴公司所提之債權請求沖帳計算表上所載利息之計算式
  為何?
二、承上,依上開申請書第4條第2項約定,買方遲付分期款之總
  額分期付款總價五分之一時,買方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分期
  債務視為到期...,請釋明何時喪失期限利益?即自95年3月
  30日起,依全部未還款金額計算遲延利息之依據為何?
三、債務人金麗娟金朝英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金麗娟締約時未成年,請提出系爭分期付款申請書經
  其法定代理人允許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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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