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41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金麗娟、金朝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分期付款申請書所載,每期應繳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194元,已含本金攤還、利息、手續費,則本件分
期付款總額為62,328元(計算式:24期×5,194元=62,328
元),債務人已清償50,776元(如債權請求沖帳計算表),
尚餘11,462元,而貴公司請求逾此部分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及貴公司所提之債權請求沖帳計算表上所載利息之計算式
為何?
二、承上,依上開申請書第4條第2項約定,買方遲付分期款之總
額分期付款總價五分之一時,買方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分期
債務視為到期...,請釋明何時喪失期限利益?即自95年3月
30日起,依全部未還款金額計算遲延利息之依據為何?
三、債務人金麗娟、金朝英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金麗娟締約時未成年,請提出系爭分期付款申請書經
其法定代理人允許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