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37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方鎮豪、鄭淑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分期付款申請書所載,每期應繳金額新臺幣(下同
)3,442 元,已含本月攤還、利息、手續費,則本件分期付
款總額為82,608元(計算式:24期×3,442=82,608元),債
務人已清償72,282元(計算式:3,442 ×11+10,326+24,094
=72,282 ),餘10,326元,則貴公司請求逾10,326元計算利
息之依據為何?及貴公司附表所載之利息計算式為何?
二、承上,依上開申請書第4 條第2 項約定,買方遲付分期款之
總額分期付款總價五分之一時,買方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分
期債務視為到期,則請釋明何時喪失期限利益,即於自96年
2 月5 日起即依全部未還款金額計算遲延利息之依據為何?
三、債務人方鎮豪、鄭淑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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