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4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沈美佑
債 務 人 許凌麗紅
債 務 人 許采薇
一、債務人許凌麗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零伍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如對債務人許凌麗紅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許采薇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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