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14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 務 人 黃美娟即郭冬仁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郭雅姿即郭冬仁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郭靜蓉即郭冬仁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冬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參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
萬柒仟壹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並
於繼承被繼承人郭冬仁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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