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19號
CTDV,107,司促,1419,2018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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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19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木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 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 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新木科技有限公司主營業所在高雄市前金 區,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非 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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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木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