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0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劉珈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權人執有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借款契約,有關借款期
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
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之金
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債權人迭經催索,債務
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
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
特提出本件之聲請。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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