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05號
CTDV,107,司促,1305,20180201,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0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劉珈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權人執有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借款契約,有關借款期
  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
  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之金
  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債權人迭經催索,債務
  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
  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
  特提出本件之聲請。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