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22號
CTDV,107,司促,1222,2018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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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余寶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貳佰陸拾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
  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期收取違約金新
  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
  伍佰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余寶貴於093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
  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
  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6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03,263元整未為清償(
  含消費款100,119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544元整及違約金
  6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
  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
  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00,119元整
  自107年01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
  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
  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
  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
  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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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