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74號
CTDV,107,司促,1074,2018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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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74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旗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茂盛
債 務 人 謝志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肆佰零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就107 年3 月29日之違約金重覆請
  求,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應予駁回。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本 金│請求利息期間│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年利率 │
│(新臺幣)│ (民國) │ │ (民國) │ │
├─────┼──────┼─────┼───────┼─────┤
│107,403元 │106 年9 月30│2.9447﹪ │106 年10月31日│按左列利率│
│ │日起至107 年│ │起至107 年3 月│之2.9447﹪│
│ │3月29日 │ │29日止 │計算 │
│ ├──────┼─────┼───────┼─────┤
│ │107 年3 月30│4.327﹪ │107 年3 月30日│按左列利率│
│ │日起至清償日│ │起至107 年4 月│之2.9447﹪│
│ │止 │ │30日止 │計算 │
│ │ │ ├───────┼─────┤
│ │ │ │107 年5 月1 日│按左列利率│
│ │ │ │起至清償日止 │之4.327 ﹪│
│ │ │ │ │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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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