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30號
CTDV,107,司促,1030,2018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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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3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務 人 謝嘉芳(原名:謝勤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
  ,逾期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
  取,最高以連續收取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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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