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重訴字第151號
原 告 黃豐泉
黃謝秀珠
黃馨慧
黃馨嫻
黃傳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旭紳律師
被 告 陳柏昇
被 告 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泰
訴訟代理人 林旗松
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黃庭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原由原告黃豐泉起訴,訴之
聲明請求被告2 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216,531元,嗣
於民國107 年1 月22日具狀減縮請求金額為8,748,041 元,復於
107 年2 月8 日具狀追加「黃謝秀珠、黃馨慧、黃馨嫻、黃傳貽
」為原告,並追加請求各1,50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14,748,041元(計算式:8,748,041 元+1,500,000 元/ 人×4
人=14,748,0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800 元,扣除原告
前已繳納裁判費100,936 元,應再補繳40,86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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