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6年度,896號
CTDV,106,審訴,896,2018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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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896號
原   告 林李貴珠
      李貴年
      李金玲
      李新興
      李貴玉
      李貴月
      李蕙吟
被   告 朱俊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
第1 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 項規
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
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
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此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
字第781 號民事判例要旨可參。本案經查,原告前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766,353 元,
經本院106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0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
本院民事庭審理,嗣原告於民國107 年2 月7 日具狀擴張訴之聲
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李新興1,063,353 元、應給付原告林李
貴珠、李貴年李金玲李貴玉李貴月李蕙吟各500,000 元
,是就原告擴張後之請求金額為4,066,353 元,依前揭最高法院
判例要旨,原告就擴張訴訟標的金額2,300,000 元,仍應補繳裁
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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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