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94號
CTDV,106,司聲,194,2018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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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陳炳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夢成真第二代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人或相對人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 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4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惟相對人美夢成真第二代 管理委員會之委員選舉前經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93 號判決 決議不成立確定,本院於107 年1 月4 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 5 日內補正相對人美夢成真第二代管理委員會現主任委員為 何人?該通知於107 年1 月8 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未補 正,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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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