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6年度,37號
CTDV,106,司執消債清,37,2018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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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若紫即王美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雲林縣上智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蘇味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李榮賢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陳育樺
代 理 人 邢長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有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



地及其上94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汽車一 輛、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保單;又查 ,上開清算財團中汽車已出廠逾23年,本院認無處分實益不 予變價,而系爭不動產則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司 執字第19494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定,由執行法院分配稅款及 抵押債權等優先債權後,解送案款共新臺幣(下同)502,953 元,另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扣除借款後現值約46,646元,則 由債務人解繳相當金額到院,是本件有系爭不動產拍定案款 及保單解約金共549,599元可供分配,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 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 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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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