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101號
CTDV,106,司執消債更,101,20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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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才華
代 理 人 任進福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9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 ,聲請人名下僅有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保單解 約金扣除借款現值新臺幣(下同)30,699元;再查,聲請人現 住與胞兄共同賃屋而居,原始每月租金為11,000元,聲請人 僅須負擔其中4,000元。復查,聲請人目前任職於服興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其民國105年12月至106年12月,薪資扣 除勞健保費平均為25,280元,年終獎金依公司營利狀況發放 ,106年度並無領取年終獎金,另據其105年度國稅局所得資 料計算,每月平均則為26,383元,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 細、保險公司函、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影本、本院106 年度司消債調字19號調解筆錄、勞保投保資料、薪資證明、 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本院認應以105年度國稅局所得資 料平均即每月26,383元計算聲請人還款能力。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 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 ,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12,594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 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 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 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保單解約金僅30,699元 ,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聲請人現與胞兄共同賃屋而居,每月僅負擔房租 4,000元,低於高雄市一般獨居租屋水準,應屬節約。 又聲請人既已陳報房租支出,則其每月個人生活費,應



以內政部公布107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扣 除房屋比例24.64%,即每月9,752元為限。 (三)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收入加計保單解約金現值平均, 扣除房租與個人必要費用後,剩餘金額逾十分之九用於 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 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0日清償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
├─────┼────────┼────┼──────┤
│ 兆豐銀行 │ 347919 │ 4.48% │ 564 │
├─────┼────────┼────┼──────┤
│ 新光銀行 │ 296662 │ 3.82% │ 481 │
├─────┼────────┼────┼──────┤
│ 遠東銀行 │ 344747 │ 4.44% │ 559 │
├─────┼────────┼────┼──────┤
│ 永豐銀行 │ 65730 │ 0.85% │ 107 │
├─────┼────────┼────┼──────┤
│ 台新銀行 │ 0000000 │ 32.3% │ 4068 │
├─────┼────────┼────┼──────┤
│ 安泰銀行 │ 0000000 │ 14.76% │ 1859 │




├─────┼────────┼────┼──────┤
│ 中國信託 │ 849775 │ 10.95% │ 1379 │
├─────┼────────┼────┼──────┤
│ 美國運通 │ 816024 │ 10.52% │ 1325 │
├─────┼────────┼────┼──────┤
│ 萬榮行銷 │ 333799 │ 4.3% │ 542 │
├─────┼────────┼────┼──────┤
│金陽信資產│ 244973 │ 3.16% │ 398 │
├─────┼────────┼────┼──────┤
│ 元大國際 │ 242113 │ 3.12% │ 393 │
├─────┼────────┼────┼──────┤
│ 滙誠第一 │ 566556 │ 7.3% │ 919 │
├─────┼────────┼────┼──────┤
│ 債權總額 │ 0000000 │每期清償│ 12594 │
│ │ │總額 │ │
├─────┼────────┼────┼──────┤
│ 清償成數 │ 11.69% │還款總額│ 906768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 │
│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
│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 │
│融機構,如資產公司,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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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