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得恩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雅各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家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191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
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18,6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3,784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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