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475號
CTDV,104,訴,2475,2018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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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7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郭金長 
原   告 郭勝利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郭先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2475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2,337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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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