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7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郭金長
原 告 郭勝利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郭先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2475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2,337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