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80號
CTDM,107,聲,180,2018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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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刑人 廖湟皓
具 保 人 許麗淑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麗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廖湟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具保人許麗淑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5萬 元後,並經法院裁定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 2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6 年度訴 字第7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有上開刑 事裁判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 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 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 告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國庫 存款收款書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函暨其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 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 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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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