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7年度,2號
CTDM,107,簡附民,2,20180222,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李啟秀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啟芳
被   告 李啓明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2895號毀棄損壞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另原告李啟秀對於李啟發陳怡良蔡榮華提起上開附帶民
  事請求部分( 李啟芳李啟發陳怡良蔡榮華提起附帶民
  事請求部分已撤回起訴) ,既未經起訴,復未經刑事訴訟程
  序中認定為共犯,並非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是原告對渠
  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合法,業已判決駁回,附
  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羅婉怡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1/1頁


參考資料